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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二手车拍卖的车辆购置费疏漏
来源: 日期:2008-04-04 08:31:22 责任编辑:webnewadmin 网友评论(0)条

     某拍卖公司受有关执法部门委托,对几辆罚没小轿车进行拍卖。
 

     拍卖会结束后,买受人办理结算款出现了一个意想不到的问题。一些买主在交款时被告知,车辆购置费是新车价的10%,而他们则都以为是成交价的10%,一下子划算的车成了不划算。不少车主都抱有此误解。他们或是匆匆赶来拍卖而来不及多想,或是认为购置费理所当然是成交价的10%,有人表示要是如此就坚决不要了。


     误解缘由


   拍卖公司工作人员对买受人解释说,购置费是由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人征收的,与拍卖公司无关,并且从未说过是成交价的10%,这在拍卖前的咨询中也解释过了。


   一些竞买者在不清楚有关政策的情况下轻率地做出竞买决定,结果带来了问题。许多参加拍卖会的人反映希望拍卖公司明确列出最终应付款额,以使买主心中有数。


   专家提醒


   此案之所以形成纠纷,拍卖公司在工作上有几个失误:


   1.车辆购置费是成交价的10%,或者是新车价的10%,差别很大,对此拍卖公司并未在公告中告知每个竞买人。因为按逻辑联想,竞买人认为是成交价的10%是合理的;


   2.拍卖公司不能以车辆购置费不是自己收取范围作为不进行事先告知的理由;


   3.拍卖公司不能仅仅在咨询中就此进行解释,应向竞买人发出书面材料进行解释或在拍卖该件标的时作特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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